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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證券交易所轉融通證券出借交易實施辦法(試行)
    來源:深圳證券交易所 作者:zhouhx 時間:2012-08-2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轉融通業務的順利開展, 保障證券出借人與證券借入人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 )的轉融通證券出借交易有序進行, 根據中國證監會 《轉融通業務監督管理試行辦法》、 《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 (以下簡稱 《交易規則》” )、 《深圳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規則》 (以下簡稱“ 《會員規則》 )和本所相關業務規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轉融通證券出借交易 (以下簡稱 “證券出借交易”) ,是指證券出借人(以下簡稱“出借人” )以一定的費率通過本所綜合協議交易平臺(以下簡稱“協議平臺” )向證券借入人(以下簡稱“借入人” )出借本所上市證券,借入人按期歸還所借證券、支付借券費用及相應權益補償的業務。

    第三條  本所通過協議平臺接受證券出借交易的出借和借入申報,并且按本辦法的相關規定進行成交確認。 經本所確認后, 出借人與借入人的證券出借交易生效。

    第四條  在本所進行的證券出借交易, 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未做規定的,適用本所《交易規則》、 《會員規則》和本所其他相關規定。

    第二章  交易參與人

    第五條  交易參與人包括出借人、 借入人和為客戶提供證券出借交易代理服務的會員(以下簡稱“會員” )。

    第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投資者,可以成為證券出借交易的出借人:

    (一)熟悉證券出借交易相關規則,了解證券出借交易風險特性,具備相應風險承受能力;

    (二)不存在被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所業務規則禁止或者限制參與證券出借交易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內沒有與證券交易相關的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四)本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持有、 租用本所交易單元的出借人, 可以在取得本所證券出借交易權限后直接通過其交易單元參與證券出借交易; 其他出借人應當通過會員參與證券出借交易。

    第八條  證券金融公司是證券出借交易的借入人。

    第九條  借入人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在本所借入證券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開立轉融通專用證券賬戶、轉融通擔保證券賬戶、 轉融通專用資金賬戶、 轉融通擔保資金賬戶等相關賬戶, 并在開展轉融通業務前報本所備案。

    第十條  借入人應向本所申請開立轉融通專用交易單元、 轉融通保證金專用交易單元等交易單元, 并將轉融通專用證券賬戶、 轉融通擔保證券賬戶等相關賬戶托管在相應的交易單元。

    第十一條  會員和持有、 租用本所交易單元的出借人參與證券出借交易的,應當向本所申請交易權限, 且具備相應的業務設施和技術系統。會員和持有、 租用本所交易單元的出借人向本所申請交易權限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書;

    (二)證券出借交易代理業務或證券出借交易的內部管理制度;

    (三) 負責證券出借交易代理業務或證券出借交易的高級管理人員與業務人員名單及其聯系方式;

    (四)持有、租用本所交易單元的出借人應提交已知曉和理解《風險揭示書》的承諾函,并報備用于證券出借交易的賬戶;

    (五)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條  會員為客戶提供證券出借交易代理服務,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慎評估客戶對證券出借交易的認知水平和風險承能力,并充分揭示可能發生的風險;

    (二)根據本辦法的要求,審核客戶參與證券出借交易的資質,與符合條件的客戶簽訂委托代理協議和《風險揭示書》,并向本所報備其用于證券出借交易的賬戶;

    (三) 根據客戶委托代為申報證券出借指令, 并在申報前進行相關的前端檢查和控制;

    (四) 對客戶已申報出借的證券, 在其撤銷出借申報指令前限制其賣出或另作他用;

    (五)協助客戶和借入人辦理歸還、 展期、通知、 查詢等相關事宜;

    (六)為客戶提供相應的清算、交收、核對等服務;

    (七)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十三條  會員不得為不符合條件的客戶提供證券出借交易代理服務。

    第十四條  客戶簽訂委托代理協議前,應當如實向會員提供所需相關信息。 客戶不提供或提供虛假信息的, 會員應當拒絕與其簽訂委托代理協議。

    第三章  標的證券與期限

    第十五條  證券出借交易標的證券(以下簡稱“標的證券” )的范圍與本所公布的可融券賣出標的證券范圍一致。

    第十六條  證券被調整出標的證券范圍的, 在調整前未了結的證券出借合約仍然有效。

    第十七條  證券出借交易實行固定期限,分為 3 天、7 天、14 天、28 天和 182 天共五個檔次。本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調整證券出借交易的期限。

    第十八條  證券出借交易期限自成交之日起按自然日計算, 歸還日為到期日的下一日。歸還日為非交易日的,順延至下一個交易日。歸還日標的證券停牌的,順延至該證券的復牌日。

    第四章  費率

    第十九條  證券出借交易可以實行定價交易、議價交易和競價交易。

    第二十條  每一交易日開市前, 借入人應當向市場公布其當日有借入意向的標的證券對應各期限的證券借入費率(以下簡稱“費率” )。 當日公布的費率當日不得變更。借入人可以通過本所交易系統和網站向市場公布費率。

    第二十一條   借券費用自證券出借交易成交之日起計算,歸還日支付,歸還日不計費用。

    第二十二條  證券出借交易期限順延 30 個自然日以下的,借入人按原費率和順延自然日天數向出借人支付借券費用;順延超過 30 個自然日的,借入人自第 31 個自然日起不再向出借人支付借券費用。

    第二十三條  借券費用的計算公式為:

    借券費用=出借日證券收盤價×出借數量×出借日費率×實際出借天數/360

    第五章  申報

    第二十四條  本所接受出借人出借申報的時間為每個交易日 915 1130、1300 1500。出借申報當日有效,且在出借申報時間內可以撤銷。

    第二十五條 本所接受借入人借入申報的時間為每個交易日 9 15 1130、1300 1530。

    第二十六條  借入人應當于每個交易日 1500 1530 向本所發送借入結束標志。 本所逾期未接收到借入結束標志的, 由協議平臺自動生成。

    借入申報當日有效, 且在協議平臺接收到或自動生成借入結束標志前可以撤銷。

    第二十七條  當日休市或者標的證券全天停牌的, 本所不接受有關申報。

    標的證券在當日開市后停牌的, 停牌期間可以申報, 也可以撤銷申報。

    第二十八條  本所接受下列類型的申報:

    (一)非約定申報;

    (二)約定申報。

    第二十九條  出借人和借入人提交的非約定申報指令應當包括證券賬號、證券代碼、期限、出借或借入、費率、證券數量、本方交易單元代碼等內容。

    第三十條  出借人和借入人就出借證券數量、期限和費率等達成一致的,可以提交約定申報指令。

    約定申報指令應當包括證券賬號、證券代碼、期限、出借或借入、費率、證券數量、本方交易單元代碼、對手方交易單元代碼、約定號等內容。

    第三十一條   出借人應當通過在本所指定登記結算機構開立的普通證券賬戶進行出借申報。

    第三十二條  出借人在提交出借申報指令前,應當確認其證券賬戶真實、有效,且實際擁有與出借申報數量相對應的證券。出借的證券不得存在任何權利瑕疵,否則出借人應對借入人的損失予以賠償。

    第三十三條  出借人在撤銷出借申報指令前,應當確保不對已申報出借的證券進行申報賣出或另作他用。 因出借人證券賬戶中證券不足導致已成交的證券出借合約交收違約的, 出借人應按照已成交的證券出借合約金額的 0.05%向借入人一次性支付違約金。

    證券出借合約金額的計算公式為:證券出借合約金額=已成交出借證券數量×出借日證券收盤價

    第三十四條  證券出借交易實行定價交易的, 申報指令中的費率應當與借入人當日向市場公布的費率一致。

    第三十五條  出借人和借入人的申報數量應當為 100 股(份)或其整數倍,且單筆申報數量不得低于 1 萬股(份) 。出借人單筆出借申報數量不得超過 100 萬股(份)。

    本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對上述申報數量進行調整。

    第六章  成交

    第三十六條  本所協議平臺于每個交易日 1500 1530 期間接收到或自動生成借入結束標志后,對當日申報進行成交確認。

    第三十七條  本所對約定號、期限、證券代碼、證券數量、費率等各項要素均匹配的約定申報直接進行成交確認。

    第三十八條  本所對非約定申報按照以下配對原則進行成交確認:

    (一) 每一期限檔次下每只標的證券所有出借人出借申報數量不超過借入人借入申報數量的,按照出借人出借申報指令的時間先后順序依次與借入人進行成交確認。

    (二) 每一期限檔次下每只標的證券所有出借人出借申報數量超過借入人借入申報數量的, 對所有出借人按照比例確定成交數量,分別與借入人進行成交確認。按照比例成交后借入人的借入申報數量仍有未成交部分的, 則按照出借申報數量從大到小的順序, 出借申報數量相同的按照時間先后順序, 依次與借入人進行成交確認, 直至借入人的借入申報全部成交。

    按照比例確定成交數量時,最小成交單位為 100 股(份)。

    第三十九條  標的證券在當日開市后停牌至 1500 的,本所對該證券當日所有申報不進行成交確認。

    第四十條  依照本辦法達成的交易, 其成交結果以本所交易主機記錄的成交數據為準。

    第七章  歸還

    第四十一條   出借人向借入人出借證券,享有按期收回出借證券、收取借券費用及相應權益補償的權利。

    第四十二條  借入人應當按期歸還借入證券、 支付借券費用及相應權益補償。 借入人未能按期歸還和支付或者未能足額歸還和支付相應證券、資金的,應當向出借人按日支付所欠債務金額 0.05%的違約金。

    債務金額的計算公式為:債務金額=尚未歸還的出借證券數量×出借日證券收盤價+尚未支付的借券費用

    第四十三條  借入人無法歸還借入證券、 支付借券費用或相應權益補償的,應當及時向本所報告,并與出借人協商債務的了結方式。協商一致的, 借入人應當將債務了結方案報本所; 協商不一致或者借入人未按債務了結方案了結的,出借人有權依法向借入人追償。

    第四十四條  證券出借交易期限順延超過 30 個自然日的,借入人與出借人可以協商采取現金方式了結。

    借入人與出借人采取現金方式了結的,應當根據本所或本所認可的指數編制機構編制發布的股票行業指數計算該證券的公允價值。

    公允價值的計算公式為:公允價值=證券停牌前一交易日收盤價×(現金了結日前一交易日該證券對應的股票行業指數/停牌前一交易日該證券對應的股票行業指數)×出借證券數量

    第四十五條  標的證券對應的上市公司被以終止上市為目的進行收購, 且歸還日在收購報告書公告之日起 3 個交易日之后的, 歸還日提前至收購報告書公告之日起的第 3 個交易日。借入人應當于歸還日后 2個交易日內向本所報告合約了結情況。

    第四十六條  標的證券終止上市, 且歸還日在終止上市公告之日起3 個交易日后的,歸還日提前至終止上市公告之日起的第 3 個交易日。借入人應當于歸還日后 2 個交易日內向本所報告合約了結情況。

    第四十七條  本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和風險管理需要, 對本章規定的處理時間、計算公式和特殊情形處理方式進行調整。

    第四十八條  每個交易日, 借入人應當將當日證券歸還和權益補償的明細數據發送本所。

    第四十九條  證券出借合約展期的, 出借人與借入人自行協商一致后,由借入人將出借人認可的合約展期業務數據發送至本所。

    第八章  權益補償

    第五十條  借入人借入證券后、歸還證券前,證券發行人分配投資收益、 向證券持有人配售或者無償派發證券、 發行證券持有人有優先認購權的證券的,借入人應當向出借人提供權益補償。

    第五十一條   權益補償日按以下原則確定:

    (一)權益類型為現金紅利或利息的,權益補償日為歸還日;

    (二)權益類型為送股、轉增股份的,權益補償日為權益證券上市日和歸還日兩者較晚日期為準;

    (三)權益類型為增發新股、發行可轉換債券、派發權證的,權益補償日以權益證券上市日的下一交易日與歸還日兩者較晚日期為準;

    (四) 權益類型為配股權的, 權益補償日以除權日的下一交易日與歸還日兩者較晚日期為準。

    第五十二條  權益類型為現金紅利或利息的, 借入人應當根據出借人出借證券應得的資金,在權益補償日歸還出借人。

    第五十三條  權益類型為送股或轉增股份的, 借入人應當根據出借人出借證券應得的股份數量,在權益補償日歸還出借人。

    第五十四條  權益類型為發行人無償派發權證的, 借入人應當于權益補償日補償出借人。

    補償金額的計算公式為:補償金額=權證上市首日成交均價×派發權證數量

    第五十五條  權益類型為配股權的, 借入人應當于權益補償日補償出借人。補償金額小于或者等于零時,不予補償。

    補償金額的計算公式為: 補償金額= (權益登記日收盤價-除權參考價)×出借證券數量

    第五十六條  權益類型為原股東有優先認購權的增發新股、 發行可轉換債券等權益的, 借入人應當于權益補償日補償出借人。 補償金額小于或者等于零時,不予補償。

    補償金額的計算公式為:補償金額=(優先認購證券上市首日成交均價-發行認購價格)×可優先認購證券數量

    第五十七條  本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 對權益補償的類型和補償金額計算公式進行調整。

    第九章  信息披露和報告

    第五十八條  本所通過協議平臺發布出借人非約定申報中的出借信息,包括證券代碼、證券名稱、期限、出借數量、費率、申報時間等內容。

    第五十九條  本所每個交易日開市前, 通過本所網站發布前一交易日每只標的證券在各期限檔次下的成交數量信息。

    第六十條  借入人應當于每一月份結束后 7 個交易日內, 向本所報告當月證券出借交易提前了結、展期、協商了結以及違約等情況。

    第六十一條  借入人、 出借人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數量或者其增減變動達到法定比例時,應當依法履行相應的信息報告和披露義務。借入人通過轉融通擔保證券賬戶持有的股票不計入其自有股票,借入人須因該賬戶內股票數量的變動而履行信息報告、 披露或者要約收購義務。

    出借人僅因收回出借股票使其持股比例超過 30%的,須履行要約收購義務。

    第十章  監督管理

    第六十二條  本所對證券出借交易進行監督, 對利用協議平臺進行虛假申報或進行其他擾亂市場秩序的異常交易行為予以重點監控, 并視情況采取監管措施。

    第六十三條  本所可以根據需要,對會員和持有、租用本所交易單元的出借人與證券出借交易相關的內部控制制度、 業務操作規范、 風險管理措施、 交易技術系統安全運行狀況、 本所相關規則的執行情況等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十四條  證券出借交易出現異常時, 本所可視情況采取以下措施:

    (一)暫停單只標的證券特定期限的出借;

    (二)暫停單只標的證券所有期限的出借;

    (三)暫停所有標的證券特定期限的出借;

    (四)暫停所有標的證券所有期限的出借;

    (五)本所認為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六十五條  出借人存在重大異常交易行為的, 本所可以視情況對其證券賬戶參與證券出借交易采取限制等措施。會員應當按照本所的要求, 對其客戶的證券出借行為進行監控。會員發現客戶存在異常交易行為的,應當告知、提醒客戶,并及時向本所報告。

    第六十六條  會員違反本辦法的, 本所可以對其采取相應監管和紀律處分措施,并可視情況暫?;蛉∠渥C券出借交易權限。持有、 租用本所交易單元的出借人違反本辦法的, 本所可視情況暫?;蛉∠渥C券出借交易權限。

    第六十七條  借入人違反本辦法的, 本所可以對其采取監管和紀律處分等措施。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六十八條  本所對證券出借交易收取費用, 相關收費標準由本所另行通知。

    第六十九條  證券出借交易成交的,會員可以向出借人收取費用。

    第七十條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系統故障等交易異常情況及本所采取的相應措施造成的損失,本所不承擔責任。

    第七十一條  證券出借交易清算、交收、 權益補償、歸還等業務, 由本所指定登記結算機構根據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超過”、“低于”不含本數, “以下”含本數。

    第七十三條  本辦法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后生效。

    第七十四條  本辦法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七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深圳證券交易所轉融通證券出借交易實施辦法(試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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