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為加強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代理銷售業務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規范公司公開募集基金產品(以下簡稱基金產品)風險評價行為,堅持投資人利益優先原則、全面性原則、客觀性原則和及時性原則,建立了完善的基金產品風險評價體系。
本公司基金產品的風險評價體系要點如下:
(一)公司研究所在對公司代銷公募基金產品風險評價時,應落實“合規、誠信、專業、穩健”的證券行業文化核心價值觀;從事該項工作的相關人員應遵守廉潔從業規定,合規誠信執業。
(二)公司代銷公募基金時,研究所應出具該只基金的風險評價報告,該報告作為公司基金銷售部門向適當投資者推介基金產品的內部參考依據。該只基金募集結束之后,研究所應對其進行定期跟蹤研究,并定期形成基金產品評價報告備查。
(三)基金產品的風險等級不得低于監管部門指定的基金產品或者服務風險等級名錄規定的風險等級?;甬a品風險劃分為風險水平依次增高的五個檔次:R1、R2、R3、R4、R5,其風險等級分別為低風險、中低風險、中風險、中高風險、高風險。
(四)研究所應形成完善的基金產品風險評價體系,對固定收益、權益等不同類別基金產品分別制定風險等級評價方法。
(五) 基金產品的風險評價與劃分應當綜合考慮至少以下因素:
(1)基金管理人成立時間,治理結構,資本金規模,管理基金規模,投研團隊穩定性,資產配置能力、內部控制制度健全性及執行度,風險控制完備性,是否有風險準備金制度安排,從業人員合規性,股東、高級管理人員及基金經理的穩定性等;
(2)基金產品或者服務的結構(母子基金、平行基金),投資方向、投資范圍和投資比例,募集方式及最低認繳金額,運作方式,存續期限,過往業績及凈值的歷史波動程度,成立以來有無違規行為發生,基金估值政策、程序和定價模式,申購和贖回安排,杠桿運用情況等。
(六) 基金的風險等級評為R5的,由研究所出具個性化的風險揭示書,除此之外的其他風險等級基金,采取公司的統一模板的風險揭示書。
(七) 基金產品或者服務存在下列因素的,應當審慎評估其風險等級:
(1)基金產品或者服務合同表述復雜,存在特殊免責條款、結構性安排、投資標的具有衍生品性質等導致普通投資者難以理解的;
(2)基金產品或者服務規模過大,影響面廣,可能觸發巨額贖回,易引發群體事件的;
(3)基金產品或者服務不存在公開交易市場,或因參與投資者少等因素導致難以在短期內以合理價格順利變現的;
(4)基金產品或者服務的投資標的流動性差、存在非標準資產投資導致不易估值的;
(5)基金產品或者服務投資杠桿達到相關要求上限、投資單一標的集中度過高的;
(6)基金管理人、實際控制人、高管人員涉嫌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正在接受監管部門或自律管理部門調查的;
(7)發生重大關聯交易事項的;
(8)影響投資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9)監管部門以及自律組織認定的高風險基金產品或者服務。
(八)基金風險等級的調整。
(1)基金類型發生改變時,研究所應對產品重新進行風險評價。
(2)公司代銷基金成立并上線后,研究所可以對基金產品定期跟蹤報告進行風險等級的調整。
(3)基金管理人將旗下產品進行風險等級調整的,應根據“不低于管理評級”的原則對該基金產品進行風險調整。
提示:本公司履行投資者適當性職責不能取代投資者本人的投資判斷,不表明對產品或者服務的風險和收益做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不會降低產品或服務的固有風險,也不會影響投資者依法承擔相應的投資風險。投資者亦應自行判斷風險,謹慎投資。本辦法及說明解釋權歸中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并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監管政策、自律準則的變化進行相應修訂。
附表 公募基金風險等級劃分參考標準及針對普通投資者的適當性匹配參考原則
風險等級 |
產品參考因素 |
投資者類型 |
R1 |
產品結構簡單,過往業績及凈值的歷史波動率低,投資標的流動性很好、不含衍生品,估值政策清晰,杠桿不超監管部門規定的標準 |
C1(含風險承受能力最低類別)、C2、C3、C4、C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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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2 |
產品結構簡單,過往業績及凈值的歷史波動率較低,投資標的流動性好、投資衍生品以套期保值為目的,估值政策清晰,杠桿不超監管部門規定的標準 |
C2、C3、C4、C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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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3 |
產品結構較簡單,過往業績及凈值的歷史波動率較高,投資標的流動性較好、投資衍生品以對沖為目的,估值政策清晰,杠桿不超監管部門規定的標準 |
C3、C4、C5 |
R4 |
產品結構較復雜,過往業績及凈值的歷史波動率高,投資標的流動性較差,估值政策較清晰,一倍(不含)以上至三倍(不含)以下杠桿 |
C4、C5 |
R5 |
產品結構復雜,過往業績及凈值的歷史波動率很高,投資標的流動性差,估值政策不清晰,三倍(含)以上杠桿 |
C5 |
注:1、上述風險劃分標準為參考因素; 2、風險等級名稱可以結合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3、R4、R5杠桿水平是指無監管部門明確規定的產品杠桿水平。 |
注:表格中“風險等級劃分參考標準”參考《基金募集機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指引(試行)》(中基協發〔2017〕4號)“附表3:基金產品或者服務風險等級劃分參考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