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場參與人:
經中國證監會批準,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對《深圳證券交易所轉融通證券出借交易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實施辦法(試行)》”)第二十七條進行了修改,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實施辦法(試行)》第二十七條修改為:“當日休市或者標的證券全天停牌的,本所不接受有關申報。
標的證券在當日開市后停牌的,停牌期間本所不接受其出借或借入申報,但可以撤銷申報。”
二、轉融通證券出借交易試點期間,證券出借人仍僅限于機構投資者,證券出借交易仍實行定價交易。本所繼續暫免對證券出借交易收取費用。
三、本通知自2016年5月9日起施行?!秾嵤┺k法(試行)》根據本通知作相應修改,重新發布。請各會員單位、基金管理人等做好相關業務和技術準備工作。
特此通知
2016年4月28日
附件:深圳證券交易所轉融通證券出借交易實施辦法(試行).pdf